因儿子儿媳未购买婚房,结婚后儿媳张某长期霸占婆家——蔡某夫妇的房屋,蔡某夫妇想售房却不能,遂诉至法院。近日,嘉陵法院判决,张某等人将房屋返还蔡某夫妇。
卖房受阻,公婆将儿媳等人诉至法院
蔡某夫妇是嘉陵区人,育有一子。17年前,儿子小蔡与胡某结婚,因儿子儿媳婚前并未购买婚房,且蔡某夫妇还有其他可居住的房屋,遂允许儿子儿媳暂居老俩口位于嘉陵区长城北路某小区的住房。婚后不久,儿子便前往成都工作,儿媳胡某为方便生活,遂将自己的父母接到城区与自己共同生活。2017年1月,因债务原因,蔡某夫妇欲卖掉其嘉陵区长城北路某小区的住房。然而,胡某及其父母亲却拒绝搬出房屋。协商无果后,蔡某夫妇将儿子儿媳及亲家母4人告上法庭,要求搬出并返回房屋。
儿媳辩称其系合法使用房屋
胡某、小蔡辩称,胡某使用房屋系合法使用,没有侵权。小蔡系蔡某夫妇的独子,2000年初在南充工作,为了工作、生活及婚姻,在蔡某夫妇的支持下购买了案涉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案涉房屋实际为蔡某夫妇与小蔡的共有财产。胡某与小蔡恋爱期间,蔡某夫妇明确表示结婚后,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给胡某与小蔡,虽然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蔡某与小蔡平作为成人,一诺千金,不能反悔。胡某作为小蔡的妻子,理应拥有居住权。胡某的父母,在案涉房屋内居住,是经过蔡某夫妇及小蔡的同意。胡某、小蔡也分多次借给蔡某夫妇15万元用于蔡某夫妻偿还债务。现蔡某夫妇提起诉讼违背了当初的承诺,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儿媳返还公婆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房屋是不动产,依法登记在蔡某夫妇名下,并非为蔡某夫妇和小蔡共同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案涉房屋的权属以依法登记的内容为准,胡某、小蔡等人认为案涉房屋是蔡某夫妇和小蔡共有财产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案涉房屋虽作为胡某、小蔡的婚房,婚后又由胡某、小蔡实际居住使用,这只能说明蔡某夫妇同意胡某、小蔡居住房屋,无法证明蔡某夫妇将该房赠与胡某、小蔡。故蔡某夫妇与胡某、小蔡的赠与关系不能成立。胡某、小蔡现在占有案涉房屋,是基于亲权关系产生的占有,并非依物权的占有,应属无权占有。因此,蔡某夫妇要求胡某、小蔡等人返还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嘉陵法院判决,胡某、小蔡等人返还蔡某夫妇所有的房屋。(嘉陵法院 赵福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