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他人取款忘记退卡,刘志没有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反而“捡漏”取走他人卡内6000元。日前,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刘志犯信用卡诈骗罪,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20000元的刑罚。
2015年8月19日,王军在南充市嘉陵区长城南路一段某银行的ATM机上取款后未取出信用卡便离开。前来该ATM机处取款的刘志,发现ATM机卡槽内有卡且操作界面显示卡内余额10000元。刘志并没有第一时间告知银行工作人员,而是操作ATM机分2次取走了卡内的6000元,随后迅速驾车离开。同时,王军收到了余额变动提示短信,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他人取走6000元,遂赶回银行,而此时刘志已不见踪影。随后王军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在嘉陵区玉泉路某门面内将刘志抓获。
2016年4月18日,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刘志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向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刘志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刘志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志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刘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陈晶 雷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