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法院:一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老赖”被判并处罚金
【 www.sh-shennan.com 】 【 2018-05-24 10:46 】 【 来源: 南充政法长安网 】
5月22日上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对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案公开宣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川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0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有期徒刑10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处罚金50000元。据悉,这是嘉陵法院今年首起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
事实一:转移财产,拒不支付员工工资
2016年,赵某川在南充嘉陵区经营某商贸超市期间,因经营不善、资金短缺,拖欠70多名员工工资近55万余元。经员工投诉,在嘉陵区人社局向某商贸超市发出了限期支付员工工资的改正指令书后,法定代表人赵某川支付了50多名员工的48万余元工资。2016年末,赵某川与南充轮轮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处置协议,将公司资产全部处置变卖给轮轮公司,但其却拒绝支付10多名员工的近7万元余工资,赵某川本人逃匿无踪。嘉陵区人社局虽通过电话、向赵某川身份证载明的住所邮寄文书、向赵某川住址地张贴文书等多种方式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赵某川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始终未联系上赵某川。赵某川也一直未私下支付10多名员工的工资。
事实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2015年9月,南充某商品公司与赵某川经营的某商贸超市签订《商品联营合同》,约定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间,南充某商贸超市为南充某商品公司在超市内设立专柜供其销售商品,营业款由超市收银台统一收取,双方在第二个月再进行结算, 南充某商贸超市按正价20%、特价10%的比例从该专拒的商品营业款中提权毛利收入,其余营业款返回给某商品公司。但在依约返还了前两个月的商品营业款后,南充某商贸超市却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拖欠南充某商品公司商品营业款达29万余元。在多次催款无果后,2016年9月,南充某商品公司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南充某商品公司要求南充某商贸超市支付商品营业款的诉讼请求。后因南充某商贸超市拒不支付,2016年11月,南充某商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定代表人赵某川却与南充轮轮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处置协议,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执行期间,嘉陵法院承办人员多次释法析理,促其履行生效判决,但赵某川不仅不履行反而逃匿不归。
2017年6月,赵某川被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局被抓获。
嘉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川作为南充某商贸超市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员工工资,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赵某川在案件执行期间,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隐藏、转移财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赵某川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对其作出前述判决。
嘉陵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自“惩失信.打拒执”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嘉陵法院始终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用足用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性手段,全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攻克执行难题。(嘉陵法院 雷悦)
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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