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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电动车撞上货车 货车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www.sh-shennan.com 】 【 2017-08-04 10:09:31 】 【来源: 南充政法长安网 】

  货车必须粘贴反光标识,这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如货车未张贴或粘贴不规范反光标识而引发交通事故,货车车主需担责。近日,南充市嘉陵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电动车撞上反光标识粘贴不规范的货车致电动车车主杨某受伤的诉讼案件,法院最终判处货车车主任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扣除保险赔偿的近18万元外,任某还向杨某赔偿了近4000元。
  
  电动车夜间行驶时撞上了反光标识粘贴不规范的货车
  
  2015年11月30日晚,因到嘉陵区工业园区装运货物,任某将其所有、挂靠在南充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川R515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停放在嘉陵区燕京大道机动车道内。当晚,杨某驾驶其所有的川RC02XXX号超标电动车由嘉陵城区向燕京大道工业园区行驶,当杨某行驶至任某停放在机动车道内的川R515XX号车尾时,因川R515XX号车的反光标识粘贴不规范,致使杨某未识别到前方车辆,并导致杨某驾驶的川RC02XXX号电动车撞上了川R515XX号车的尾部,造成杨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法院判决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经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杨某与任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因各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遂将任某、南充某物流有限公司以及任某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杨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付,含垫付医疗费1万元)、任某和南充某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各项损失7万余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此损失承担赔付责任;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嘉陵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是具有合法资格的驾驶员,在停放机动车辆时,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和注意安全停放,杨某在驾驶电动车时,没有注意安全驾驶,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原、被告对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均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杨某户籍地虽为农村居民,但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在事发前1年以上在城镇务工和居住、消费,且收入来源已达2015年度四川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杨某要求其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适用四川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杨某要求赔偿的其他相关费用,应当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最终法院确认杨某的总损失为22万余元,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内赔偿杨某12万元,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后的损失,由杨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共4万余元、任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6万余元。因任某将其所有的川R515XX号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故任某应承担的责任应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赔偿。最终,嘉陵法院判决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内赔偿杨某12万元、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杨某近6万元,任某赔偿杨某近4千元。(赵福芳) 

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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