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充市嘉陵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周某、雍某、韩某一起相约打架,在持械在公共道路上随意拦截、追逐、砍砸过往车辆、殴打车上人员,致一人轻伤和四车受损的后果,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1年10个月、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6年2月5日晚,被告人周某因之前与黄某曾发生过纠纷,在与持一陌生电话号码的人通话过程中,以为对方就是黄某,便对骂并相约到南充市嘉陵区碧桂园小区附近打架。后周某请赵某(另案处理)帮忙找人打架,赵某同意后邀约被告人雍某、韩某等一群20岁左右的男子携带刀具坐车到南充市嘉陵区文峰大道与文峰镇交叉路段,下车后一部分人持刀,一部分人拿木棒拦截过往车辆。次日凌晨,当被害人唐某驾驶轿车,被害人唐某某驾驶白色现代牌越野车,被害人于某驾驶被害人舒某的轿车搭乘被害人邰某和邰某某等人,被害人乐某驾驶轿车经过该路段时,周某、雍某、韩某等人认为是黄某一方的车辆,便追砍车辆并砍伤车上人员,致使被害人邰某等人受伤和4车辆受损的后果。
嘉陵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雍某、韩某持械在公共道路上随意拦截、追逐、砍砸过往车辆和殴打车上人员,致一人轻伤和四车受损的后果,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判决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雍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韩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陈梅) |